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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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晏如 、 楊惠欽 、 戴見草 、 孫國禎 、 孫奇芳 、張政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請求被告共同侵權行為判賠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