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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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 林黃三妹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被告 林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8,0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交付兩造約定之工程統一發票、鋼筋無輻射證明書、混泥土氣體實驗報告」,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又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848,000元(計算式:1,198,000元+1,650,000元=2,8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