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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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胡宸睿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被告 盧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
1、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訴請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而該土地起訴時即106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1,600元,依原告陳報其暫估被告占用面積約為600餘坪(1坪=3.3058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300萬8,368元【11,600×600×3.3058】。
2、訴之聲明第2項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