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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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毛小青 代理人 詹素芬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3.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目前之保單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資料。
4.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若債務人之租賃址與戶籍址不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6.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8.說明債務人自104年5月至106年4月間工作之地點(含公司行號名稱、地址)、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含公司行號名稱、地址)、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10.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1.債務人配偶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2.債務人子女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4.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參酌新北市政府公布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3,7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之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24,942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5.實際支出不等於必要支出。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3,781元之商業保險費。該筆支出非必要支出,應剔除之。並就逾前揭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消費性支出,說明其必要性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故債務人應重新提出此部分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