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6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胡慶明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6元【計算式:本金172,013元+已結算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共5,011元+利息1,972元(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78,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