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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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6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胡慶明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6元【計算式:本金172,013元+已結算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共5,011元+利息1,972元(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178,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