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彭密成
被   告  高知妹 Cik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父 彭枝水 (於民國77年2月15日去世)依原
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於74年7月8日登記為坐落
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為國有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耕作權人,其後由長子即原告繼承
,原告擬在系爭土地上繼續耕種種植果樹時,發現被告侵占
始終不返還系爭土地。經原告限期於100年1月10日歸還,被
告仍未返還,確認其有意侵占系爭土地。爰依耕作權請求被
告還地及按月賠償。並聲明:被告應將歸還占有系爭土地耕
作權於原告,及自74年7月8日起至返還耕作權之日止,按月
損害賠償金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元;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如附件書狀所示。
三、按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
謂之當事人適格。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
人對於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為民法第828條第3項所明定
,因此公同共有人之一就公同共有物為其他權利之行使,若
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其原告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
。本件原告主張之系爭耕作權為74年7月8日登記權利人為原
告之父彭枝水,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參(卷8頁),而彭枝
水於77年2月15日去世,彭枝水之繼承人含原告共有六人,
此為原告所自承,並有原告提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參,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彭枝水之繼承
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函足憑(卷59頁)
,原告固提出存證信函(卷45頁),惟其上係就原告之母彭
平艷玉於91年5月9日去世後,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通知,與
彭枝水之繼承事宜無涉,另原告雖為長子,但於法律上並非
當然得代理其餘繼承人提起本件訴訟,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
彭枝水之繼承人已經為遺產分割,由其單獨繼承系爭耕作權
乙節為真,是依據前述說明,原告就所繼承之系爭耕作權權
利之行使,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之同意,其原告當
事人適格,自有欠缺,本院應判決駁回其訴。
四、從而,原告依耕作權、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其訴之聲
明所述,為無理由,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