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法官認不宜以簡易程序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彭洪媛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