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二氧化碳滅火器五磅裝一千具及十磅裝四百五十具,業經基隆關稅局處分沒入,爰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附錄論罪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一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