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輝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被告征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陳佳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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