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零捌佰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