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陳瓊秋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二一號違反證券交易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背信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