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七號
原告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洪明聰 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設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十之一號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