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調查時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翠芬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