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查扣之射出機一臺、淺鍍機一臺、計數機二臺、製版用烤箱一臺、真空製版機一臺、烘料機一臺等物,係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有,而前開機器之價值合計高達約一千餘萬元,平日若不予使用及保養,經過若干時日,即將形成廢鐵而造成資源浪費,又本案公訴人雖請求將前開扣押物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宣告沒收,惟前開扣押物之價值昂貴,而被告甲○○所涉犯之罪嫌,對於社會危害輕微,若予宣告沒收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至於本案查扣之單色印刷機一臺,因被告甲○○尚有十萬元之尾款尚未給付予臺灣恆基股份有限公司,依雙方所訂立之動產擔保契約之規定,該器材之所有權仍屬臺灣恆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訴人誤認係被告甲○○所有之物,併予聲請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又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扣押之射出機一臺、淺鍍機一臺、計數機二臺、製版用烤箱一臺、真空製版機一臺、烘料機一臺、單色印刷機一臺等物,係被告甲○○用以重製侵害他人著作權所用之物,且被告甲○○復爭執扣案之盜版光碟母片中有部分規則不適用於扣案之前開機器之情,本院尚有查證、鑑驗之必要,再者,單色印刷機之所有權歸屬,聲請人即被告甲○○並未出具任何資料據以說明,空言指稱係屬他人所有之物,亦難採信,前開扣押物品,尚有詳予查證之需要,在本院審理終結之前,仍有留存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莊深淵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