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臺灣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被告辛○○
新巨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新世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新通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庚○○
癸○○丙○○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第五二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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