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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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梁萌茹 以上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見本院南簡字卷第19頁、本院司南調字影卷第2頁),惟查原告於本院102年9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見本院南簡字卷第70頁反面),嗣於102年10月1日又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100萬元(見本院南簡字卷第94頁),依其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8,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