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靜雯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靜雯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靜雯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年近40歲之成年人,竟不知尊重他人居住安寧,於凌晨時分未經同意即率爾進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權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