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鍾炎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再得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33,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