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駿龍
陳慶松朱信和邱萬來范沂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0年度偵字第88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執聲字第1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陸張、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 陸拾 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駿龍、陳慶松、朱信和、邱萬來、范沂文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簽單6張、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1,56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白駿龍、陳慶松、朱信和、邱萬來、范沂文所涉賭博案件,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1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8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致扣案之簽單6張及賭資1,560元未經沒收,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扣案之簽單6張,其中2張為被告白駿龍所有,餘4張各為被告陳慶松、朱信和、邱萬來及范沂文所有;扣案之1,560元現金,其中1,400元係被告白駿龍所有,餘160元為被告范沂文所有,均係用以投注,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調閱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943號刑事卷宗,被告均已供陳在案,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其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