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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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建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其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392,2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96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子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348 號裁定(102.10.03)[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訴 字第 1348 號判決(102.12.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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