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王泓翔
劉桂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韋盛李麗華王登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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