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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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3號原告 蔡聖弘 被告碧潭飯店法定代理人 游明德 被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