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蘇金龍 │誠泰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壹萬陸仟元│AC三五0九0四││││││││七││├─┼─────────┼─────────┼───────────┼────────┼────────┼──┤│2│ 蘇振明 │誠泰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玖萬元│AC三四八0二一││││││││三││├─┼─────────┼─────────┼───────────┼────────┼────────┼──┤│3│ 林滿莉 │誠泰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壹萬零壹佰叁拾元│AC三五二六0三││││││││0││├─┼─────────┼─────────┼───────────┼────────┼────────┼──┤│4│ 張明玲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貳萬叁仟貳佰元│BC四三0七四七││││││││八││├─┼─────────┼─────────┼───────────┼────────┼────────┼──┤│5│ 張正鴻 │彰化銀行萬華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叁萬叁仟元│AK一四三八一九││││││││0││├─┼─────────┼─────────┼───────────┼────────┼────────┼──┤│6│ 徐櫻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萬│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貳萬元│AW八四九六八八│││││華分行│││八││├─┼─────────┼─────────┼───────────┼────────┼────────┼──┤│7│寶鳥健貿易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