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敏龍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敏龍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酌。
三、經查:受刑人曾敏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附表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4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即附表所示罪刑之加計總和外部界限外,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受前揭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日│102年11月1日(共6次)│102年8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4870號│年度偵字第24870號│年度偵字第327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93號│102年度易字第3293號│102年度易字第5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93號│102年度易字第3293號│102年度易字第57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28日│├─┴────┼─────────────┴─────────────┴─────────────┤│備註│編號1至4之罪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助字第63號)?│└──────┴─────────────────────────────────────────┘┌──────┬─────────────┬─────────────┬─────────────┐│編號│4.│5.││├──────┼─────────────┼─────────────┼─────────────┤│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1日│102年10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276號│年度偵字第5184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71號│103年度易字第11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3年6月12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71號│103年度易字第114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8日│103年7月14日││├─┴────┼─────────────┼─────────────┼─────────────┤│備註│編號1至4之罪刑經臺灣南投│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8││││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8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助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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