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95號上訴人 陳凱莉 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
蔡明樹 律師被上訴人 鄭惠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已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國川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