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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