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О-ZC五О八八六二五、六О-ZC五一二五四四О、六О-ZC0000000、六О-ZDО一九О六三九、六О-ZDО一九ООО一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自客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七日在國道一號一五七公里南下處,經科學儀器採證「速限九十公里,時速一О五公里,超速十五公里」、九十年八月十日在台七十六號公路十八公里東向處,經科學儀器採證「速限八十公里,時速九十九公里,超速十九公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台七十六號公路十九公里東向處,經科學儀器採證「速限八十公里,時速九十九公里,超速十九公里」、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在國道一號二五五公里南向處,經科學儀器測定「速限一ОО公里,時速一二六公里,超速二十六公里」、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在國道一號二三八公里南向處,經科學儀器測定「速限一ОО公里,時速一一四公里,超速十四公里」,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第四警察隊分別以公警局交字第ZC五О八八六二
五、ZC五一二五四四О、ZC0000000、ZDО一九О六三九、六О-ZDО一九ООО一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且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為此裁決受處分人罰鍰合計新台幣二萬二千八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五點,並無違誤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略以:受處分人因未收受任何通知,故不知受罰,認裁決所所為之處分顯有違誤,聲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定,足見汽車所有人之地址如有變更,該所有人有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義務。經查:本件原舉發單位依法定地址寄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受處分人另遷新址且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自有疏咎,致掛號郵寄無法送達;再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亦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明定,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乃於九十年五月二日、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及該局第四警察隊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依法公示送達,受處分人仍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以最高額處罰,此○○○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五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五紙、公示送達公告紙四份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之處分經核並無不當,異議意旨爭執其未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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