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О一號
原處分機關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村○○路七八之一號代表人 陳智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六三字第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汽車駕駛人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貨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吊扣其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事發當時係由公司員工 黃棟揚 駕駛,並不知駕駛該車輛之駕駛人未具有大貨車之駕照,且該駕駛人是當日才至受處分人公司上班,因而並非車主允許駕駛人持普通小型車駕照駕駛自大貨車因而認裁決書顯有違誤,爰依法聲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下午十二時五十八分許,由未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之黃棟揚駕駛,在國道一號一六二公里南向,經警當場舉發之事實,為其所不爭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九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二紙在卷可稽,且駕駛人為異議人公司員工,其既得駕駛公司車輛,自應係得異議人之允許方得駕駛,異議人縱因駕駛人為第一天上班,而不知駕駛人未具有大貨車執照屬實,惟其既屬僱用人,對受僱人是否得駕駛大貨車,自有先為調查之必要,自不因受僱人第一天上班,即得免其調查責任,其未予調查即任憑無大貨車駕照之駕駛人黃棟揚駕駛自用大貨車,其有過失亦甚顯然,則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受處分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原處分機關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四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汪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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