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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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二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壹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第四○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被告為警緝獲時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含袋總重二.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⑴本件扣案之四小包白粉中之三小包(合計淨重一.二二公克、包裝重○.六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是該三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⑵至扣案之另一小包白粉(淨重○.三五公克、包裝重○.二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未發現毒品成分,有上開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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