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福田
相 對 人 鄭祖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執字第六二
一三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湖簡字
第一五二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
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如附表所示2紙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107年度司票字第5303
號,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嗣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伊之財產,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伊雖為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然系爭本票債權實已清償,且相
對人係惡意取得系爭本票,伊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現繫屬本院107年度湖簡字第1525號,下稱系爭本案訴
訟)。系爭執行事件刻正進行,伊財產業遭查封,倘續為強
制執行,恐生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又伊係在收受系
爭本票裁定送達之20日內提起系爭本案訴訟,合於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
定,聲請裁定准免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即本票裁
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
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
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
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
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又
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
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
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
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形,係
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
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以系爭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
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
,聲請人於107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系爭確認訴訟等情
,有本票裁定、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5
頁),復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本案訴訟卷
宗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提起系
爭本案訴訟,其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
裁定停止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核屬有據。
(二)關於應供擔保金額方面,相對人所主張本件債權金額本金
為33萬元,其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停止執行
期間債權延宕受償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系爭本案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以下,為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民事簡易第
一、二審審判期限合計為2年10月,以之推估本件停止執
行期間,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約為4萬6,750元〔
計算式:330,000×5%×(2+10/12)=46,750〕。並考
量其他遲滯因素導致實際受償日期延宕之可能以及受償風
險等一切情事,酌定本件應供擔保金額為5萬元。又聲請
人雖主張其係在收受系爭本票裁定送達之20日內提起系爭
本案訴訟,符合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
第3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應免供擔保云云。然按合於非訟
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
原則上執行法院固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如不合於同條第1
項之情形,例如逾第1項所定期間起訴者,或因偽造、變
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者,解釋上並非必然
應予免供擔保。本件聲請人係以本票債權實已清償,且相
對人係惡意取得系爭本票等事由提起確認之訴,而非以本
票係偽造、變造之事由,即不合於同條第1項規定,縱其
係於收受本票裁定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尚無從憑此認
聲請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時,應免供擔保,
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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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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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5月25日│30萬元│未記載│107年6月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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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5月11日│3萬元│未記載│107年6月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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