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宜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李志強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肆萬伍仟玖佰 肆拾捌元,及
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0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