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小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宜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黃欣瑢黃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
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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