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凱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56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