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法定代理人 林文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文隆
吳冠賢 即 吳嘉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