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2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任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