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魏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貸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3,3
47元及利息未給付,嗣台新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信貸款申請書、債權移轉證明
書及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理賠申請書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