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VCD光碟片共貳佰零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0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惟尚未到案執行(不構成累犯)。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怪獸電力公司」等影音視聽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詳如附表所示權利人)所享有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峰 」之人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元之價格購買未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影音VCD光碟片;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連續在臺中縣○○鄉○○○路之夜市設攤販賣,以每片光碟七十元或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圖利,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權,迨至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十九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片二百零四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指述在卷,且有前揭盜版影音VCD光碟片共二百零四片扣案可稽,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份在卷可佐。次查,合法影音VCD光碟片市價每片約六、七百元,為眾所皆知之事實,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指述綦詳,被告以每片遠低於市價之七、八十元價格賣出,應知悉係上開影音VCD光碟係盜版物品無誤,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被告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前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竟於未接受執行前,不知悔改而再罹刑章,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VCD光碟二百零四片係被告所有用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尚有盜版電影VCD光碟片三百六十七片,因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就該部分光碟,既尚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再者,公訴人於犯罪事實欄內所述本件扣得「擅自重製由附表一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如附表二所示影音光碟片二百零四片」,其語意雖似扣得由被告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惟由其前後敘述方式可知其應係指扣得被告所販賣之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遭人重製之盜版光碟片,應非論述被告有重製未經他人授權之影音視聽著作之犯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