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偵查卷內可憑。被告甲○○於釋放後,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之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四0號),惟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應訊,且經命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稽,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