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一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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