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對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須相對人已離開原住所,遷移不明,聲請人不知其居住所,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應行送達與丙○○之通知,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所欲行通知丙○○之通知函內容,亦未提出曾為通知因丙○○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之相關證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通知補正,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尚無從認與首揭法條規定要件相符,所為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得於備齊相關文件後,另行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