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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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六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