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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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天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天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准如後附修正條文對照表示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天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董事五人擬增至七人,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修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爰檢附董事會議記錄、台中縣政府函、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第二屆董事名冊、捐助人名冊、董事身分證及其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件及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聲請處分云云。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天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不妥適,經該法人董事會議議決修正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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