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3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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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黃瑞珠
       黃瑞源
       黃瑞賢
       黃瑞文
       黃秋
       黃瑞鳳
       黃碧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369號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繼承人 黃德 所遺留之不動產,准按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按
應繼分比例分配,被告各分得八分之一。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瑞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瑞珠、黃瑞源、黃瑞文、黃瑞鳳、 黃碧媜 、林美珠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緣原告對
於被告黃瑞珠尚有債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金
字第81055號債權憑證可為證,被告黃瑞珠對於原告所積欠
之債務迄今未償還。今原告以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宿字
第12130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黃瑞珠名下不動產,因其名下
尚有與被告黃瑞源、黃瑞賢、黃瑞文、 黃秋談 、黃瑞鳳、黃
碧媜及林美珠繼承自被繼承人 黃德公 同共有之如附表不動產
「即新北市○○區○○段○○○○號等六筆土地」,是以被告
黃瑞珠尚有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遺產迄未分割,為保全債權
,爰起訴代位請求被代位人與被告等分割繼承遺產。次按公
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又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如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
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
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另以原物為分
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
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之分割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分割共有物除應考慮當事人之意願、當事人之利益、公
平分配原則,及基於社會公益,應採能充分發揮物之經濟效
用原則而定分割方法。本件被繼承人黃德遺留之全部遺產,
僅系爭分割之不動產、存款及股票,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證。合法繼承人即被告等人,查無有拋
棄或限定繼承之登記,今遺產有分割之必要為此,依民法第
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並聲明如
下:(一)被繼承人黃德所遺留之不動產,准按附表一所示
之方法分割,按應繼分比例分配,被告各分得8分之1。(二
)被繼承人黃德所遺留之存款及股票,准按附表二所示之方
法分割。
三、被告黃瑞賢、黃秋談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一)被告黃瑞賢與被告送達代收人 王朝福 先生和被告法定代理
人陳祖培先生,既無直接金錢往來亦沒有直接債權債務關
係,王朝福先生和陳祖培先生人等既無權力亦無正當理由
行使調閱及使用被告黃瑞賢個資。
(二)被告黃瑞賢與被告送達代收人王朝福先生和被告法定代理
人陳祖培先生,既無直接金錢往來亦沒有直接債權債務關
係,王朝福先生和陳祖培先生人等無權力要求,被告黃瑞
賢亦無義務「連帶負擔」任何費用。
四、被告黃碧媜、黃瑞源、黃瑞文、黃瑞鳳具狀陳稱:「被告黃
瑞珠已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比例非如原告所列。被告與法定
代理人陳祖培先生,既無直接金錢往來亦沒有直接債權債務
關係,王朝福先生和陳祖培先生人等既無權力亦無正當理由
行使調閱及使用被告黃瑞賢個資。」云云,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
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
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
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
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
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六、原告所主張被告共同繼承訴外人黃德之不動產尚未分割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金字第81055號債權憑證、
本院103年度司執宿字第121303號民事執行處函、繼承系統
表、不動產附表、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被告黃瑞賢、黃秋談、黃碧媜、黃瑞源、黃瑞文、黃瑞鳳
雖具狀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黃瑞賢、黃秋談到庭並不爭執被
告共同繼承黃德之遺產(見本院10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
),又原告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10月8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影本1件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不動產繼承登記相關
資料所示,系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繼承發生時為97年2月8
日,被告迄於101年2月21日始申辦繼承登記等情,此有新北
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13日新北板地籍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
正。至原告主張被告尚共同繼承訴外人黃德之存款、股票尚
未分割云云,為被告黃瑞賢、黃秋談所否認,並辯稱:「證
券已經變賣且已經分割。」等語(見本院104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筆錄),衡諸一般常情,存款、股票等動產於繼承人繼
承後可輕易分割並分配,原告主張尚未分割云云,尚難採信
,則原告係代位被告黃瑞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德之動產部
分,並按如附表二之分割方法欄所示被告應繼分比例分配,
尚屬無據。
七、綜上,被告黃瑞珠為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繼承人,怠於行使分
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黃瑞珠請求分割
遺產,即無不合。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6
4條前段等規定,即本於代位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璁潁
附表一:
┌─┬───────────────┬─┬─────┬─────────┬─────────┐
│地│土地座落│地│面積│││
│號├───┬────┬───┬──┤目├─────┤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1│新北市│板橋區│大同│447│旱│48.37│公同共有30分之1│原物分割,按附表三│
│││││││││應繼分比例分配│
├─┼───┼────┼───┼──┼─┼─────┼─────────┼─────────┤
│2│新北市│板橋區│大同│448│旱│404.36│公同共有30分之1│原物分割,按附表三│
│││││││││應繼分比例分配│
├─┼───┼────┼───┼──┼─┼─────┼─────────┼─────────┤
│3│新北市│板橋區│大同│532│旱│69.51│公同共有30分之1│原物分割,按附表三│
│││││││││應繼分比例分配│
├─┼───┼────┼───┼──┼─┼─────┼─────────┼─────────┤
│4│新北市│板橋區│大同│533│旱│0.16│公同共有30分之1│原物分割,按附表三│
│││││││││應繼分比例分配│
├─┼───┼────┼───┼──┼─┼─────┼─────────┼─────────┤
│5│新北市│板橋區│民生│26│道│143.74│公同共有30分之1│原物分割,按附表三│
│││││││││應繼分比例分配│
├─┼───┼────┼───┼──┼─┼─────┼─────────┼─────────┤
│6│新北市│板橋區│民生│52│道│35.41│公同共有30分之1│原物分割,按附表三│
│││││││││應繼分比例分配│
└─┴───┴────┴───┴──┴─┴─────┴─────────┴─────────┘
附表二:
┌─┬───┬────────┬───┬────┬───────────┐
│編│種類│存款股票明細│單位│新台幣│分割方法│
│號││││││
├─┼───┼────────┼───┼────┼───────────┤
│1│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林口││15780元│現金及其孳息按附表三應│
│││分行│││繼分比例分配│
├─┼───┼────────┼───┼────┼───────────┤
│2│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林口││15369元│現金及其孳息按附表三應│
│││分行,美金480.31│││繼分比例分配│
├─┼───┼────────┼───┼────┼───────────┤
│3│股票│國碩科技股份有限│678股│4135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4│股票│兆豐金融控股股份│783股│16521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有限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5│股票│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37股│1202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份有限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6│股票│國泰建設股份有限│276股│5796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7│股票│富邦金融控股股份│313股│10360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有限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8│股票│國泰金融控股股份│94股│7426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有限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9│股票│遠東紡織股份有限│1股│45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10│股票│台灣化學纖維股份│46股│3164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有限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11│股票│台灣茂矽股份有限│160股│3056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公司│││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12│股票│台灣工業銀行股份│10000│100000元│變價後,現金及其孳息按│
│││有限公司│股││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1│黃瑞珠│1/8│
├──┼──────────────┼─────────┤
│2│黃瑞源│1/8│
├──┼──────────────┼─────────┤
│3│黃瑞賢│1/8│
├──┼──────────────┼─────────┤
│4│黃瑞文│1/8│
├──┼──────────────┼─────────┤
│5│黃秋談│1/8│
├──┼──────────────┼─────────┤
│6│黃瑞鳳│1/8│
├──┼──────────────┼─────────┤
│7│黃碧媜│1/8│
├──┼──────────────┼─────────┤
│8│林美珠│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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