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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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葉權鋒
被   告  游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4,9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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