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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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雪芳 、 翁榜儒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2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