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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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代號BS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代號BS000-Z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住居所均
       詳卷)
共同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
花簡字第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A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0
年度花簡字第36號),因聲請人家境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花蓮縣瑞穗鄉低收入戶證明書、起訴
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其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琬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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