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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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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