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