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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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王春生 於民國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9月15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王春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王春生死亡,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於民國94年10月13日由相對人繼承,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52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佳冬 │玉光││954-4│建│00│00│85.19│全部│分割自954│││││││││││││地號│├──┼───┼────┼──┼──┼───┼─┼──┼──┼────┼───┼─────┤│002│屏東│佳冬│玉光││954-9│建│00│00│89.66│全部│分割自95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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