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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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聖欣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